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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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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催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穩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靖雯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其票據發票人為「玉山商   業銀行竹北分行」,受款人為「多倫多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   」,聲請人非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   利人之依據(系爭票據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   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   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再向   本院提出委任書及銀行更正之証明,並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之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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