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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催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周建恩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所載,其票據發票人為「坤山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受款人為「自家股份有限公司」,聲請   人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   據(系爭票據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   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   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   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再向本院提出   委任書及銀行更正之証明,並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   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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