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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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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催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博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紹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而依 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雖發票人為博原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受款人為欣侑明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然票據 喪失經過係載明本件是於民國102年1月20日工程詐欺糾紛, 又於民國102年2月23日補正狀所載,因聲請人為防止債務人 將該支票向付款人提示或轉讓第三人故申請止付等語,是本 件聲請人非票據權利人,且非遺失、被盜之情形,揆諸前揭 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2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博原營造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竹東│102年1月22日│200,000元 │DA0000000 │ │ │ │限公司羅紹斌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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