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6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釧宏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林明華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明忠即泰明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泰明土木包工業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   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