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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6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釧宏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林明華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沈啟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沈「啟」鈿或沈「啓」鈿?並提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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