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廣霖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光棟
相 對 人 楊雪琴即盛大欣機電工程行
潘武聰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對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
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
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叁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
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
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聲請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相對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相對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証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
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無庸聲請,倘未提出
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備 考 │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
│001 │102年5月27日 │350,000元 │350,000元 │102年8月15日│102年10月15日 │6 │ │
├──┼───────┼───────┼────────┼──────┼──────────┼───┼───┤
│002 │102年5月27日 │350,000元 │350,000元 │102年9月15日│102年10月15日 │6 │ │
├──┼───────┼───────┼────────┼──────┼──────────┼───┼───┤
│003 │102年5月27日 │338,400元 │338,400元 │102年10月15 │102年10月15日 │6 │ │
│ │ │ │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