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禾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
代理人 張振明
相 對 人 高雄傳豊電氣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傳豊
上列
當事人間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38號聲請
假扣押事件,債務人
聲請命令
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
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
聲請人即債務人工程款
請
求權之
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
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
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38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
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
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
惟相對人
迄今仍未起訴
等情,
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38號假扣押事件(含
102年度司執全字第154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經本
院
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查詢結果,目前
均無受理
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
支付命令
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及
102年7月23日士院景民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
可稽,是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