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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禾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張振明 相 對 人 高雄傳豊電氣有限公司 即債權法定代理人 吳傳豊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38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 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 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工程款請 求權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 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38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 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 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相對人今仍未起訴等情, 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38號假扣押事件(含 102年度司執全字第154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經本 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查詢結果,目前 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 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及 102年7月23日士院景民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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