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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劉羽宸 聲 請 人 劉林龍 共同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相 對 人 傅守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 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均為淞淳科技有限公司 之股東,就相對人表示欲將上開公司之出資額轉讓予第三人 一事,聲請人委託律師以存證信函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並 促請相對人出面解決其不法行為,惟該信函遭遷移不明為由 而退回,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爰依法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提出公司設立登記表、 相對人之存證信函、聲請人之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均影本 )為證,並經本院查詢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經核屬實,與 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 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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