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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建字第1號 原   告 福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川 被   告 永合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 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12 月1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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