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審建字第1號
原 告 福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福川
被 告 永合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玉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
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12
月1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