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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救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福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川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永合玻璃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本院102 年度審建字第1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 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 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 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再聲請訴訟救助,依 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 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 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 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 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61 號裁定要 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合玻璃有限公司 間履行契約事件,業據聲請人提出訴訟在案(本院102 年度 審建字第1 號),然查,聲請人因被告承作工程施工不良, 導致其自民國99年間起,資金遭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強制執 行,銀行資金亦遭凍結,又其前妻身體不,兒女待業中, 除無力繳納勞保費外,也因無力繳納健保費,導致健保卡被 鎖卡無法使用,經濟已陷困窘,目前實無現金可供繳納本件 訴訟之裁判費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聲 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據提出施工照片4 禎為 憑,聲請人提出之上開照片,並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再聲請人未據提出其他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揆諸首開法條 及判例意旨,自難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裁判費。從而,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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