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審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劉家堂
訴訟
代理人 賴錫卿扶助
律師
相 對 人 岑功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銘彬 同上
相 對 人 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國益
相 對 人 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潘文炎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定有明文;本條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
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為
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
當事人之事實
,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
裁判者而言,或其起訴
為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
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
望(最高法院62台抗字第500 號判例及87年台抗字第660 號
判決
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本院102 年度審重訴字第2
號),
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原告99年9 月至100 年1 月之工作日
數紀錄、林口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一紙、勞工
保險失能診斷書一紙、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同事出具之證明書二紙等為證。
三、查聲請人
前揭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
上開書證釋明之,復經
審閱本院102 年度審重訴字第2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卷證資
料,聲請人因職業災害而提起
本案訴訟,核
非顯無勝訴之望
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
揆諸首揭條文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
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