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救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劉家堂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岑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銘彬  同上 相 對 人  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國益 相 對 人  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潘文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定有明文;本條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 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 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之事實 ,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或其起訴 為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 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 望(最高法院62台抗字第500 號判例及87年台抗字第660 號 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本院102 年度審重訴字第2 號),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原告99年9 月至100 年1 月之工作日 數紀錄、林口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一紙、勞工 保險失能診斷書一紙、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同事出具之證明書二紙等為證。 三、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書證釋明之,復經 審閱本院102 年度審重訴字第2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卷證資 料,聲請人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本案訴訟,核顯無勝訴之望 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揆諸首揭條文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