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207號
原 告 魏茂祥
被 告 陳旻谷
被 告 佳鑫拖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萬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
住所地
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
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對於私
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
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再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
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
、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損害,
惟
查,被告陳旻谷之戶籍地為台中市○○區○○路○○○ 巷○ 號
、被告佳鑫拖吊有限公司之公司址設在台中縣○○鄉○○路
○○○巷○○○○○號,被告佳鑫拖吊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林萬輝
之戶籍地亦為臺中市○里區○○路○○○○ 號,而本件之侵權
行為地則在苗栗縣大湖鄉,此有
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紀錄登記簿等件附卷
可稽,足見本
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參諸原告
起訴狀狀尾原係載明請求向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提起訴訟,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