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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司重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整字第2號 聲 請 人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 代 理 人 張鴻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 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左列利 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 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二、相當於公司已 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公司為前項 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8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 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盛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 ,其主張因財務困難有停業之虞,但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董 事會於民國102年6月19日,經出席董事全部同意提出聲請重 整,有聲請人第3屆第33次緊急董事會議事錄在卷可稽(見 卷一第96頁),本件聲請核與程序無違,合先敍明。 貳、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智盛公司成立於93年4月30日,登記資本額新台幣( 下同)10億元,目前實收資本額990,696,570元,以經營光 學鍍膜、材料工程、生產設備、自動化製程等研究和開發為 業務,公司地址設於新竹市○○路○○○號3樓之5,並於桃園 觀音桃科及新屋設有工廠,法定代理人為朱兆杰,為公開發 行股票公司。因聲請人公司轉型初期效益不彰,曾召開股東 臨時會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惟私募資金未能如期到位, 聲請人無法因應到期聯貸案還款之本金1億1,296萬5千元, 並有存款不足遭退票等情事,已發生財務危機,且經查核資 產負債表顯示,聲請人公司流動負債等合計1,234,319,570 元,流動資產僅有449,879,042元,如繼續支付各項到期之 借款、票據、帳款,即無足夠之流動資金支付繼續營業所需 之費用而有全面停業之虞,公司董事會於102年6月決議向法 院聲請公司重整。 二、公司所營事業及業務狀況: 聲請人目前登記之營業項目包括電子零組件製造、光學儀器 製造、機械設備製造、電子材料批發、電子材料零售以及國 際貿易業等,惟公司主要之產品,為光濾波片、EMI膜及抗 靜電膜等等,近期之主要產品則為ITO光學膜,101年度全年 營業收入為791,274,064元。惟因聲請人公司擁有全國獨一 無二之技術,且目前包含台灣之上市公司或韓國之面板廠商 ,皆積極與聲請人接洽中,欲購買聲請人公司之產品,而目 前聲請人之償債能力雖有部分問題,惟仍陸續出貨中,預計 102 年度至少仍有334,970,000元之現金收入,且亦有國內 之上市公司欲協助聲請人度過難關,故目前財務資金週轉困 難只是一時,相信於下半年度即有重大之改善。 三、對於公司重整之具體意見: (一)業務方面: 1.公司之主要產品即為觸控面板所需之光學膜,聲請人公司 共有165項專利,由於此等專利皆為目前最火紅之智慧型 手機及平板電腦中所不可或缺之必要零件之一,而聲請人 公司所擁有之技術又為全國獨一無二,故中國大陸對於聲 請人之產品,實有龐大之需求,聲請人公司迄今仍陸續與 大陸之買家接洽中。 2.目前計有意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意倫公司)之承攬業務 及世平國際(香港)有限公司(下稱世平國際)之代理經 銷業務,聲請人與意倫公司於102年10月30日簽訂承攬契 約書,約定由聲請人承攬意倫公司訂做之電容式導電薄膜 (即ITO Film),由聲請人負責代工,承攬期間自102年 11 月1日起至105年10月31日止,共計三年。代工之產能 方面,雙方約定102年12月31日前,聲請人須提供意倫公 司13,000平方米,報酬方面,目前預定每平方米約為350 元,故至今年年底前,聲請人就此部分業務應可取得約 450 萬元之報酬,聲請人單就此部分業務而言,預計約有 487,500,000元之收入,可供償還部分債務。聲請人與世 平國際於102年1月1日簽訂有總代理經銷備忘錄,約定由 世平國際負責代理聲請人之ITO Film CT系列產品。世平 國際分別於102年2月6日及102年4月16日,向聲請人訂購 10000平方米及20000平方米之CT系列產品,每平方米為35 元美金,有關此部分之訂單已於102年8月26日陸續出貨中 。 3.除前揭訂單外,目前聲請人亦積極拓展業務中,有聲請 人與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之試單合作協議書及與Bill Boss Investment Co. Ltd.之合作協議書,以證明聲請人 之業務,已逐漸恢復正軌。 (二)財務方面: 1.目前承諾投資聲請人之投資者部分,聲請人業陳報四位投 資者之名稱、所屬集團,預期投入資金金額及日期,迄今 未有任何改變,故預計於103年3月起聲請人可籌得2億4千 萬元左右的資金。 2.另有意倫公司亦願意以提供資金及與聲請人合作承攬之方 式,協助聲請人完成重整,即意倫公司願於102年12月31 日前提供聲請人生產所需的購料、週轉金,額度為貳仟伍 佰萬元整,並於103年3月31日前提供聲請人生產所需的購 料、週轉金,額度為貳仟萬元整,合計意倫公司願意提供 聲請人購料及週轉金約計為肆仟伍佰萬元整。此外,意倫 公司願提供承攬工作所需之工具、材料、物料、耗材、現 職員工薪資、日常製造及管銷所需開支之費用等予聲請人 ,協助聲請人重整。意倫公司業於102年10月30日起,陸 續匯款至聲請人所指定之銀行帳戶中(指定戶為聲請人監 察人洪旭甫的帳戶),迄至102年11月19日已匯款3,300, 000元。 3.由上資料可證,聲請人已有資金可供目前生產所需之購料 款及生產所需之支出,故聲請人業已能恢復部分產能,朝 重建更生之目標邁進。 (三)償債計畫: 1.目前聲請人之經營及償債策略,係以代工、代理之方式, 逐漸恢復營運,由委託代工廠商提供資金支付原物料及日 常製造與管銷開銷費用,預計在102年12月31日前提供資 金25,000,000元,在103年3月31日前再提供資金20,000, 000元。經營策略由代工、代理等廠商負責購買原物料及 支付日常製造與管銷開銷費用。目前聲請人預計102年11 月至12月,出貨目標為13,000平方公尺,淨收入約4,500, 000元。 2.聲請人之債務償還方式,於103年1月開始先不償還本金, 但償還銀行每月利息(不超過1.5%),期限一年。104年 1月開始償還銀行本金,同時分期償還102年度尚積欠銀行 之利息。此外,聲請人亦積極以處分桃科廠房及閒置資產 之方式以求取得資金,以降低銀行負債,預計此部分尚可 取得400,000,000元之資金。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公司目前已有資金挹注及出貨之事實,實 有重整成功而更生重建之可能,若債權銀行願意繼續給予聲 請人支持,相信以目前聲請人之業務狀況,當能重整成功, 使所有債權人皆得順利受償,懇請准予本件重整之聲請。 叁、本件聲請人雖執上情聲請准予智盛公司重整,然查: 一、按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除依公司法第283條之1之規定應裁 定駁回者外,應即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主管機關、目的事 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並徵 詢其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並得 徵詢本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 意見,公司法第284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有關智盛公司聲 請重整一案,經本院依上揭規定函詢主管機關之意見,其等 意見如下: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2年7月30日證期(發) 字第0000000000號函略謂:依智盛公司101年上半年度會 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101年上半年度整體稅 後淨利為正數,惟本業之經營業務有虧損情事,且自99年 起現金部位逐年減少及應收帳款逐年增加;截至101年上 半年度止,流動資產(8億6,443萬6仟元)餘額小於流動負 債(11億773萬4仟元)之情況,顯示公司短期支付能力有疑 慮;櫃買中心前於102年3月26日函報本局表示,智盛公司 於99年至101年間部分採購交易之真實性尚有疑慮,並由 櫃買中心於102年4月9日將智盛公司涉及機器採購疑慮函 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而就該公司提出重整具體 意見一節,有關業務方面,該公司所述「101年度...資產 明顯大於負債...」及「...中國大陸對聲請人之產品,實 有龐大之需求...」,由於該公司101年度尚未向本局申報 經由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且亦未見具體營運、銷 售計劃及產業前景說明,本局尚無法表示意見,有關財務 方面,該公司稱其業與債權銀行達成共識,惟是否能有效 解決現有債務問題,因涉及公司後續還款情形及是否能如 實改善資金財務狀況,尚無法判斷是否可行,有關未來預 計營運狀況,由於該公司僅提供自行預估之102年度現金 收支預估表,未具體說明營業收入成長計畫、營業成本及 費用之評估依據,是否如其所述於102年底前可創造334, 970,000之營業收入,且對償還公司債務有相當之助益, 本局尚無法判斷;公司是否有重建更生之可能,繫諸於該 公司未來經營方針、公司專業技術、市場需求變化及其財 務業務狀況與償債計畫能否獲各債權人與投資人繼續支持 與達成協議(見卷一第122-127頁)。 (二)經濟部: 經濟部102年9月27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略以:經 本部派員赴該公司實地查訪結果如下:依公司說明,智盛 公司因缺乏營運資金,工廠僅剩1條生產線,目前僅有員 工27人(多為技術人員),公司資產設備於桃園縣○○鄉 ○○村○○路○○○號(自有)、桃園縣新屋鄉○○村00 00000號一棟(租賃),智盛公司聲請重整團隊計畫以 新屋廠重新生產ITO導電薄膜,工廠目前僅有1條生產線低 量運轉中,惟仍須取得生產訂單及有合理產銷計畫配合, 並需獲債權銀行支持,且必須有新資金挹注等才有助於重 整(見卷二第184頁)。 (三)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102年7月22日 (102)證保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略謂:智盛公司已於 102年3月起停止買賣,從而該公司之財務報告僅公告至 101年第2季止,目前財務狀況不明,另衡酌本案經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查核後,疑有製造虛偽交易及美化財報等情, 刻由檢調機關調查中,是以其財務報告及財業務資訊所列 內容是否真實,有待進一步查明(見卷一第119頁)。 (四)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02年8月9日北區國稅新竹服 字第0000000000號函略謂:本分局核估債權共計218,636, 214元,智盛公司有應納稅捐未繳納,聲請重整乙案,本 分局尚無具體意見可提供,惟不得藉重整程序規避稅捐之 繳納(見卷二第105頁)。 二、按公司重整程序所為各項裁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準用 公司裁定解散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之規 定,非訟事件法第185 條第1 項、第172 條第2 項載有明文 。本件經本院訊問利害關係人即債權人(包括債權銀行及一 般債權人)之意見,其意見如下: (一)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元大銀行、彰化銀行、台灣中小企 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 台灣土地銀行、中華票券金融公司、中租迪和公司、台灣 工銀租賃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第一商業銀行、高雄 銀行等均反對智盛公司聲請重整,理由略為:聲請人財務 狀況不明,雖有提出營運計畫,但無會計師財簽,且重整 要件要有新的資金及團隊,但智盛公司並無新的資金挹注 ,簽的只是代工合約,是抽取一定的利潤,大部分的利潤 還是代理商賺走的;新銀行團開會時,有開信託專戶,但 目前都沒有新的資金進入;有關團隊部分,新的團隊要有 重整人及監督人,但都沒有新的會計師等加入,都是以前 的團隊,且有關技術合作的部分也沒有看到新的合約或意 向書。之前智盛公司聯貸案尚欠2.67億,已全部被退貨, 對於智盛公司之出貨及技術能力質疑;檢查人之檢查報告 亦提及如無新資金的引進及股東的增資,重整是有困難的 ,營運計畫立論基礎薄弱,沒有任何可供參考的憑證,對 未來營運狀況情形難以判斷其合理性及可行性,經營管理 人員涉及違法,懷疑聲請人有重整的誠信,意倫公司之資 金引進亦懷疑其真實性,就算是真實的也不同意是屬於資 金的引進,而世平集團部分雖有訂單,但無出貨事實及款 項的匯入,亦無法確定其真實性等語(見卷二第111、141 -142頁背面、卷三第141-143、180頁)。 (二)玉山商業銀行、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 庫銀行、華泰商業銀行等則表示,如智盛公司確實有於8 月底順利出貨,並完成驗收,且有依償債計劃進行,會考 慮有條件支持重整聲請,惟其後則均表示智盛公司稱有加 入新的經營團隊,但迄今無此跡象,就算有新的資金挹注 ,若無新經營團隊也沒有價值,且智盛公司提出之產能銷 售現況前後不一,可知聲請人並沒有辦法掌握銷售及產能 的情形,雖然有出貨,但出貨有無驗收及款項進入,亦無 資料可證明,若僅係依靠代工,對於聲請人重整有相當的 質疑,反對本件重整(見卷二第141-142頁、卷三第142頁 )。 三、復按,法院除為公司法第284條之徵詢外,並得就對公司業 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 人,就下列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㈠公司 業務、財務狀況及資產估價。㈡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 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㈢公司以往業 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 ㈣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㈤聲請人為公司 者,其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性。㈥其他有關重整之方案,公 司法第2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選任羅芳蘭會計師擔任檢 查人,調查聲請人是否適於重整並出具檢查報告,檢查人對 於本件聲請提出綜合意見,其總結論略以: (一)導致智盛公司陷入困境的主要因素略有下列三點:斥資購 桃園觀音廠土地、建置廠房及擴大生產設備,超出自身能 力,ITO銷售後,於年初遭產品折讓及退貨,計約1.8 億 元,超出負荷,副董事長被檢調單位收押偵查,是屬內控 制度缺失,其中可能存在公司實質損失。 (二)目前智盛公司經營狀態略為: 1.人力面:目前公司約有員工20多人,其中生產現場工作人 員16位,在職員工之前雖仍有積欠薪資,但至102年05月 份起正常給薪,目前經營層級人員唯董事長一人,其他銷 售會計、財務、管理及內勤人員空虛。 2.生產面:目前公司投資擁有生產ITO光學膜產品產線6條, 全月最大產能可生產240,000平方公尺,絕大部份新投資 設備均於桃園觀音廠內(目前閒置未用),目前僅於桃園新 屋廠(租用)生產,以現有人力的每月生產能力為12, 000 平方公尺。 3.業務面:由於資金不足,無法以正常交易條件購料生產, 故採取經銷商代為墊款自日本購料入廠,待生產銷售後償 還該代墊原料款後,再給予代理商約5-10%佣金。公司除 依前提模式收入外,尚有出售遭退回之lTO產品庫存。 4.財務面:根據公司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之401表,彙總成 「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明細表及已申報扣抵進項 稅額之憑證及進口免稅貨物金額統計表」顯示,102年01 月至08月的各項財務數據為:原物料進貨及費用27,951, 525元、固定資產購置1,621,781元、銷貨收入71,395,256 元,而銷貨折讓與退回高達2億以上,金額過高,產生之 原因尚不明確,公司目前營運資金短缺,惟與銀行往來帳 戶遭圈存後,所另設使用帳戶係以私人名義開立,因公司 未提供該資料,故無法核查目前資金及此期間經營活動的 帳務管理情形。 (三)智盛公司目前所投入ITO光學膜是在一個成長迅速的產業 領域,公司本身亦具有生產技術,這是可做為重整再出發 的機會,但龐大的負債是首要急待妥適安排的前提,只要 先期運轉的少量資金即可給予各方信心,故若能有明確的 外來資金投入或原有股東願再增資,使公司得能漸入正軌 ,各方債務當有有序償還機會,惟至目前為止,尚未有明 確的訊息呈現。 肆、本院綜合衡酌上開主管機關、聲請人、債權人及檢查人等之 意見,認聲請人智盛公司並無重建更生之可能,其理由如下 : 一、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一 )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虛偽不實者。(二)依公司業務及 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3 項定有明文。公司重整,乃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 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 ,在法院監督下,以調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利益之方式,達成企業維持與更生,用以確保債權人及投資 大眾之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為目的。公司有無重建更生 之可能,應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判斷,須其在重整後能達 到收支平衡,且具有盈餘可資為攤還債務者,始得謂其有經 營之價值,而許其重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283號、 93年度台抗字第17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公司債務清理 法制中,除公司法規定重整、清算外,尚有破產法之程序, 公司於財務、營業困難之狀況下如何選擇當中之法制清理債 務,尤其公司重整較其他債務清理法律更具強制力,要求債 權人特別犧牲、損害亦深,為避免濫用,應審慎為之。以公 司重整清理公司債務,首應瞭解公司重整之機能,係在經由 企業之繼續經營以獲取將來收益,而償還所積欠之債務,無 如破產或清算係僅就公司現有資產作為全部清償。且公司重 整尚慮及企業之繼續經營對於交易相對人及員工所帶來之利 益,遠大於清算、破產之債務清理。是以公司之更生與否首 應考量者為「重建更生可能性」。所謂更生可能,無非為公 司繼續事業之經營,能否得到一定之收益以獲得償還債務之 資金而有重新出發可能。由公司過去經營之資料(淨銷售額 、費用率、各種利潤率)考量今後的走向,同時就交易企業 、下游廠商合作程度及債權人動向預測將來事業計劃,以探 求公司更生之可能。是若公司之繼續營運欠缺取得將來盈餘 以為清償之可能,與債權銀行、員工間之互信不足,難以協 商重整方案之償債計畫,應認該公司已非依公司法之公司重 整制度所得重建更生,自應駁回重整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智盛公司雖陳報營運計劃及償債計劃,然 依據主管機關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等及 檢查人前開意見,聲請人公司是否有重整之價值,端視公司 是否能引進新資金、債權銀行之支持與產業營運計劃前景等 而定。茲依上述三點分述如下: (一)關於引進新資金部分: 1.聲請人智盛公司雖具狀表示目前願對智盛公司挹注資金之 投資者共有四位云云,惟其僅表明願挹注資金之投資者姓 名及其所屬集團名稱,並未提出任何具體之合作協議、契 約或備忘錄等以實其說,如確依其所述,103年3月起即有 2億4千萬元之資金進入,衡情自無可能迄今均無法提出具 體之證明文件,自難遽認確有新資金得以挹注聲請人智盛 公司,補足其資金缺口,是無從將之列入重整可行性之考 量。 2.次查,聲請人智盛公司雖又稱另有投資者意倫公司願以承 攬合作之方式挹注資金協助聲請人,且意倫公司將於102 年12月31日前匯入2500萬元,目前已匯入購料、製造、週 轉金計900萬元,並提出承攬合作資金挹注契約書、承攬 契約書、存摺影本等為證(見卷三第150-152頁、第166-1 68頁),然其所提出之存摺乃聲請人公司監察人洪旭甫之 個人帳戶存摺影本,該等款項究與聲請人智盛公司間有何 連結,尚無從認定,截至目前為止,金額亦僅330 萬元; 再由本院依職權所查意倫公司之基本資料,其資本總額僅 2000萬元,實收資本亦為2000萬元,是否有充足資金得以 依約支應智盛公司,亦有疑義;況聲請人智盛公司上開主 張縱屬實,該等資金亦係用於購料等用途以製造意倫公司 所需產品,仍屬個別代工承攬之契約關係,尚非可提供智 盛公司作為重建公司之穩定資金來源,充其量僅得謂智盛 公司得以藉此維持低量運轉之生產,並藉以維持短暫之營 運,不致陷入全面停工之困境。至聲請人雖稱該等資金可 作為員工薪資、購料等及週轉金使用,意倫公司請智盛公 司代工之部分仍有對價,與提供的資金無關云云,惟此縱 認屬實,目前已屆102年年底,依據智盛公司所陳述事實 ,意倫公司至多亦僅匯入900萬元,與聲請人智盛公司所 稱2500萬元間尚有巨額差距,難認智盛公司與意倫公司之 約定確能支應智盛公司重整營運之所需。 3.申言之,智盛公司與意倫公司所簽訂之承攬合作資金挹注 契約書並未規劃該等資金進入智盛公司之模式為何,此涉 及該等資金是否可投入供智盛公司重整運用,且上開資金 挹注契約書所載上限金額合計僅為4500萬元,然重整期間 尚需營業成本及製造費用,其中包含薪資、生產材料等均 為需於短期內付款之必要支出,如智盛公司欲維持重整營 運所需資金,至少應準備4個月以上期間之必要資金及週 轉金,以保持財務安全,依智盛公司提出之三年營運計劃 稅前收入表(見卷一第184-187頁)所載,2014年1至4月 費用合計為152,196,000元,已逾上開資金總額,則上開 意倫公司之資金縱使一次全數投入,仍難以支應當期營業 資金需求,尚不足以推認可使智盛公司順利營運,是徒以 上開資金挹注意願,難以提高智盛公司資金流動性進而維 持公司之營運,顯見難以憑此挹注使智盛公司取得維持重 整所需之資金。 4.而聲請人智盛公司101年上半年度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 之查核報告,101年上半年度整體稅後淨利為正數,惟本 業之經營業務有虧損情事,且自99年起現金部位逐年減少 及應收帳款逐年增加,且截至101年上半年度止,流動資 產(8億6,443萬6仟元,餘額小於流動負債(ll億773萬4仟 元)之情況,顯示公司短期支付能力有疑慮,此有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2年7月30日證期(發)字第 0000000000號函可稽(見卷一第121-127頁),智盛公司 所稱得以改善資金財務狀況之新資金引進挹注情形,依上 所述,又無具體證據可資證明,核之主管機關及檢查人意 見亦均認為智盛公司有無重整之價值乃以智盛公司能否順 利籌集資金為其重整可行之主要前提,足認智盛公司在未 提出實證證明已獲投資者支持,且資金數額足以維持智盛 公司營運所需之情形下,足見尚無重整之價值。 (二)債權人支持與否部分: 1.按公司法第300條至第302條規定旨趣,重整債權人為公司 重整之關係人,出席關係人會議,審議及表決重整計劃, 分別按同法第298條第1項規定之權利人類別(優先債權、 有擔保債權、無擔保債權),分組行使其表決權,其決議 以經各組表決權總額2分之1以上之同意行之。是以,苟重 整債權人反對重整人所提出之重整計畫,將導致重整計畫 因無法獲得關係人會議之可決,致使法院須依法裁定終止 重整。又重整將暫停或犧牲債權人之即時全額取償之權益 ,債權人須對債務人重生價值有相當程度認同,債務人始 可能取得債權人之諒解與協助重建更生。本件重整聲請應 否為准許之判斷,自應審酌各項將來可能影響債權人對於 重整計畫可決與否的因素,否則法院縱使作出准許重整之 裁定,將來未獲關係人會議可決時,亦屬徒勞。 2.經查,聲請人智盛公司前向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彰化 銀行、台中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遠雄人壽保險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金融機構,以星展商業銀行為主 辦銀行之聯合授信案(下稱星展聯貸案)之聯貸銀行團借 款,迄今尚積欠系爭銀行團本金8億5,696萬2,250元未清 償;並向玉山銀行、台灣企銀、台中商銀、板信商銀、元 大銀行、高雄銀行、星展銀行、合作金庫、彰化銀行等以 玉山銀行為主辦銀行之聯合授信案(下稱玉山聯貸案)之 聯貸銀行團借款,迄今尚積欠系爭銀行團本金8億0,647 萬9,207元未清償,有星展銀行提出之額度及借款餘額統 計表等附卷可參。而102年2月27日曾因智盛公司申請紓困 而召開智盛公司第一次全體債權金融機構債權債務協商會 議,因智盛公司未履行該次會議決議事項,致紓困案未通 過,智盛公司又提出第二次紓困計劃申請書,全體債權金 融機構於102年5月7日召開第二次協商會議,決議本金部 份均展延,聲請人智盛公司應自102年7月起支付利息,並 經選任新經營團隊,由新經營團隊提出具體資金挹注計劃 及時程,並應開立信託帳戶及資金控管專戶於玉山銀行, 以保全營運資金等事項,有星展銀行提出之第二次全體債 權金融機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紀錄在卷可參,然因智盛公 司仍未履行上開會議決議事項,紓困程序即行終止。足認 聲請人智盛公司就其所承諾之事項均無法履行,難以取得 債權人之信任。 3.次查,本件重整案,由於聲請人智盛公司就其承諾事項一 再毀諾,針對聲請人智盛公司所提營運計畫及償債計劃, 債權人包含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元大銀行、彰化銀行、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永豐 商業銀行、台灣土地銀行、中華票券金融公司、中租迪和 公司、台灣工銀租賃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第一商業 銀行、高雄銀行等均明確表達反對其重整之意願,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 庫銀行、華泰商業銀行、新光商業銀行等初雖表示有條件 支持智盛公司重整聲請,惟於智盛公司並未實現有關營運 計劃及償債計劃之部分承諾事項後,亦表示反對其重整之 意見,僅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有條件支持重整之 態度(見卷三第142頁背面);易言之,目前並無債權人 表示強烈支持智盛公司重整聲請之態度,堪認聲請人智盛 公司難以取得債權人對重整計畫之可決。而依據檢查報告 之記載,聲請人智盛公司於101年12月31日止財務報表中 負債總額為25億5,994萬5千元(見卷三第30頁),而上開 星展、玉山聯貸案債權本金餘額為16億6,344萬1,457元, 此外,尚有各債權銀行之自貸案,總計銀行借款餘額達21 億3,404萬3千元(見卷三第31頁),故上開二聯貸案及各 銀行自貸案之債權本金餘額佔聲請人智盛公司全部債權金 額之比例為83.36%。而承前所述,上開銀行團債權人既 均反對聲請人智盛公司重整,縱使日後能擬定重整計劃, 尚難期待該重整計劃能於法定期間內獲得債權人之同意通 過。從而,在絕大多數債權銀行對重整均持疑慮態度之情 形下,聲請人既欠缺繼續經營獲得未來收益之可能,已無 重整可能性,自不應准許重整。 4.此外,聲請人對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依據聲 請人10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存貨及固定資產暫行核估 營業稅債權170,830,910元,另100及101年營所稅結算申 報分別先行核估稅額計19,225,925元及15,779,900元, 102 年度以1-4月份累積銷售額先行核估債權為0元,100 及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分別先行核估稅額 計12,799,479元及0元,合計總額218,636,214元乙節(見 卷二第105頁),完全未於重整償債計劃中予以揭露,遑 論擬定因應方案,此經本院再於調查程序時加以詢問,聲 請人仍表示償債計劃未將此列入規劃,且稅捐債務占全部 債務比例尚低(見本院102年12月11日訊問筆錄);然聲 請人所提重整清償方案須歷時至少5年,豈能將101年度鉅 額之稅捐債務恝置不論,聲請人智盛公司未考慮此等重要 且金額鉅大之債務,故其所提償債計畫書,實無具體可行 性。 5.除上述償債計劃低估債務金額,償債計劃規劃之償債金額 與實際債務有落差外,聲請人提出之償債計畫乃規劃以現 金收入為其償債資金來源,然聲請人能否穩定取得收入已 屬未定,又未能提出其他償債資金來源,其所提出償債計 劃自非具體可行,此由銀行債權人多數均反對聲請人之重 整可知。再者,聲請人重整計劃之未來3年資產負債表, 未來3年預估損益表、未來3年現金流量表、未來3年預估 銷售額等,或者未提供資料、或者資料過於粗略,主管機 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表示「由於該公司僅提 供自行預估之102年度現金收支預估表,未具體說明營業 收入成長計畫、營業成本及費用之評估依據,是否如其所 述於102年底前可創造334,970,000之營業收入,且對償還 公司債務有相當之助益,本局尚無法判斷」之意旨;檢查 人亦表示「智盛公司所提出之各營運計劃,立論基礎薄弱 ,均是以公司自身的生產、銷售為收入來源為計劃前提, 對於如果進入重整初期及更進一期所需資金之資金籌集計 劃,沒有任何供參考之憑證,故..對智盛公司未來3年經 營狀況預估情形難以判斷其合理性及可行性」,上情有證 券期貨局函及檢查報告(見卷一第123頁背面、卷三第64 頁)可參。是以,在主管機關及檢查人均無法評估聲請人 所提未來3年預估損益能否達成情形下,聲請人復未積極 說明或舉證其重整後即能達到收支平衡,且有盈餘可攤還 債務,參酌上開說明及規範意旨,本件聲請重整自對各債 權人不利而不應准許。 (三)產業營運狀況部分: 1.聲請人智盛公司目前主要業務為各種光濾波片及ITO導電 光學薄膜之研發、製造及銷售,目前則停止光濾波片之生 產及銷售,全力發展ITO光學薄膜為主營產品,惟ITO光學 薄膜之技術門檻高,即使智盛公司於短時間內建立材料基 礎工業完成,仍受限結晶化製程速度,仍需進行生產測試 ,無法大量生產創造利益,且目前雖有小量生產出貨,但 生產製程技術未盡完善,產能效益及市場接受度未達預期 ,檢查人認為需能順利接單生產,及致力於提高銷售市場 佔有率,降低成本及費用支出,始有利於未來繼續經營之 價值,有檢查報告附卷可參(見卷三第4-74頁)。 2.次查,目前智盛公司約有員工20多人,生產部門僅剩工作 人員16位(後稱生產部門工作人員為22位),其他銷售會 計、財務、管理及內勤人員空虛,大部分新投資設備均於 聲請人智盛公司觀音廠(目前閒置未用),僅於新屋廠( 租用)生產,以現有人力的每月生產能力為12,000平方公 尺,有前揭檢查報告可稽(聲請人嗣於本院調查時稱每月 產能為5000平方公尺,102年12月底可達到15000平方公尺 之產能),足認智盛公司截至目前為止僅能維持低量運轉 。而智盛公司其他5條生產線縱可於停工多時後再度復工 ,然以智盛公司目前財務狀況不佳,似難遽論公司6條生 產線儘速全面復工投入生產將可獲利。 3.再者,聲請人智盛公司雖稱國內上市公司或韓國之面板廠 商皆積極與聲請人接洽中,欲購買聲請人公司之產品,惟 聲請人公司迄今無法提供具體對象及方案;其雖又稱公司 已陸續出貨中,預計102年底前可銷售ITO光學膜達410,00 0平方公尺,至少有334,970,000元之現金收入,然後又改 稱第一批貨3000平方公尺延至八月中旬到貨,目前產量八 月份目標為3000至6000平方公尺,102年12月31日前聲請 人需提供訴外人意倫公司之代工產能為13000平方公尺, 可取得450萬元之報酬,與世平國際有限公司之訂單亦已 於102年8月26日陸續出貨中等情,惟迄今聲請人所提唯一 之「大聯大世平興業」之成品出貨單(見卷三第160頁) ,數量僅為300平方公尺,與聲請人所稱客戶訂購數量及 出貨狀況明顯有差距,且由聲請人就其預計生產銷售數量 一再變更等情,亦足認聲請人公司目前之出貨能力及營運 狀況仍未順利穩定,無法達到聲請人自行預計之短期營運 目標;此外,聲請人亦自承目前無法取得包裝產品之保護 膜,即使生產完畢亦無法出貨等情(見本院102年12月11 日訊問筆錄),遑論聲請人僅提出該成品出貨單,未有發 票、郵寄證明、驗收合格證明、貨款匯入等證明文件,亦 難認定聲請人智盛公司確已有出貨及收取貨款之事實。且 智盛公司目前係購料委託代工模式生產,智盛公司只能收 取代工費用及因良率提高之生產效率利潤,所能獲取收入 及利潤有限,檢查人亦謂以目前智盛公司出貨狀況及剩餘 時間而言,達成能力極為嚴峻,有檢查報告可憑,自難以 聲請人泛言「聲請人公司擁有全國獨一無二之技術,.. 目前財務資金週轉困難只是一時,相信下半年度即有重大 之改善,..對於償還公司債務方面亦有相當之助益」云云 ,即認聲請人智盛公司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4.此外,針對未來三年經營狀況,依據聲請人智盛公司所陳 報之營運計劃中「落實營運計劃總目標」,所稱邀請友輝 集團加入經營管理團隊,強化智盛公司內部製造管理項目 ,至今並未實現;所設定月產能目標之假設條件不明,若 僅依ITO名單與需求預估做依據,公司在ITO產品量產經驗 之初期,是否即有如此多客戶及供貨能力,實難據為設定 月產能目標,後續對各債權人之償債計劃能否實行亦屬不 定;而102年9月開始償還銀行利息之目標亦未達到;處分 資產以償還銀行負債之計劃亦未見實現。即聲請人智盛公 司自行陳報之營運計劃內容,均係針對其理想狀況下所為 設想,並未針對整體經濟及景氣影響、營運所需資金籌集 、銷售與營運費用控制有何具體明確之說明與實證,對於 生產製造所需技術人才及經營管理人才來源、面對落後他 廠新投入產業競爭如何取得優勢(日本廠商為已存在之強 勁競爭者)等項目之考量,均付之闕如,則在負債高達26 億元之情形下,徒以自行設定之假設條件,預想重整可使 智盛公司更生並獲巨額利潤以供償債,即便短期目標均無 法實現,尚難期待聲請人所提營運計劃為可實現。 5.另聲請人智盛公司前所量產ITO產品曾因不符日系驗收規 格遭主要客戶退貨,計有7、8千萬元之譜,此為聲請人所 不爭執,則聲請人公司之生產技術能力及未來營運狀況即 有疑義。參以聲請人公司前於99年至101年間部分採購交 易之真實性有疑慮,由櫃買中心於102年4月9日將智盛公 司涉及機器採購疑慮函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其 副董事長亦因此曾遭收押偵辦,而聲請人公司之經營團隊 又未加入新血,公司股東亦僅表示除對因其不知情、未作 為之違法行為及從而衍生之權益損失保留法律追訴權外之 有條件同意重整(見本院102年12月11日訊問筆錄),足 認其業務經營管理之疏失及誠信不足,非僅影響其營運狀 況,並進而影響公司股東及債權人對其聲請重整之誠信。 6.是以,聲請人智盛公司在未有明確外部資金或股東增資之 再投入之情形下,實難啟動正常營運,尚無重整更生可能 。 三、聲請人智盛公司近年來持續迅速虧損,雖有資產,但生產線 亦部分停擺,其是否具有重建更生可能,取決於其是否能透 過重整程序,爭取債權銀行之支持,對公司貸款給予展期寬 延,並降低償還成數及適度調降利息,甚至繼續挹注營運資 金等等,惟聲請人智盛公司並未取得債權銀行之支持,無從 透過重整計畫之草擬及可決取得減債協商共識。是以目前聲 請人智盛公司之財務、業務條件及巨額負債,實無從負擔重 整期間所需之財務費用,更遑論得創造盈餘攤還債務本息, 並給予股東合理的股利報酬,自難認其具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及經營價值。 四、綜上,重整制度蘊含著債務人公司、股東、公司員工、債權 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複雜的磋商,以謀各關係人間之利益 調整與保護。如發生支付不能之情形,理應清算債務人之財 產,使債權人獲得清償之滿足,僅在極例外情形始賦予重整 更生之機會。尤以法人重整,並非資產一旦超過負債即享有 利用重整制度之權利,除非債務人具有優良條件,藉重整制 度繼續營業後,確實能獲利,除營收平衡外更有盈餘可攤還 債務,使各關係人獲得較清算為優之債權滿足。否則,債權 人、股東、公司員工在公司資產超過負債之情形尚能獲得清 償,尤以具有擔保物權債權人為最,囿於重整程序非一蹴可 幾,擔保物隨時間推移而折舊,如重整後經營獲利之不確定 性過高,債務人雖獲得再一次繼續經營的機會,無異是以損 害債權人為代價。本院以前述公司重整程序之目的,在均衡 債權人、股東等各方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利益,非純為謀求 股東之利益,並應審酌聲請重整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之意旨 ,雖有股東表示有條件同意智盛公司重整,然能否成功重整 主要關鍵仍在於資金來源、合作對象、營運所需技術與生產 及銷售等人才及現有資產處分運用等項,均有具體可行之計 劃,方有重整之價值;而本件經綜合審酌聲請人提出之意見 、營運計劃、償債計劃等,並參考主管機關、檢查人及債權 人就聲請人重整之具體意見,認聲請人智盛公司對上開重要 基礎事項均無具體可行之規劃,且其目前僅有一生產線進行 生產,經營管理階層則僅有法定代理人一人,其財務結構及 營運狀況均無法改善,且與債權銀行間之互信不足,難以協 商償債計畫,智盛公司之重整自屬難期,如逕予准許重整, 將有害於多數債權人,並無益於智盛公司股東權益,徒使該 公司財務持續惡化。是本件聲請人智盛公司所為重整之聲請 ,為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之。 伍、依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3項第1款、第2款,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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