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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監宣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陳昱安 相 對 人 葉燕玉 關 係 人 陳渝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人葉燕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葉燕玉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相對人因重病需 看護照料,惟聲請人之薪水不足支付相對人所需費用,前有 聲請人之姐協助,但聲請人之姐育有雙胞胎,能幫忙的金額 變少,希能處分相對人之不動產,使其受到完足的照顧等語 。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 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 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 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 第110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 優仕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請款單、日常生活購物電子 發票等件為證,堪信受監護人現確實因需長期照護而由子女 聘有外籍看護為之,上開費用既為長期支出,而經本院調取 102 年度監宣字第6 號卷宗,審酌聲請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陳渝穎共同具名陳報之相對人財產情形,相對人現有 財產均為不動產及車輛1 部,別無其他存款,為支出相對人 前開照顧費用,顯有處分其不動產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許 可處分相對人所有之系爭土地,係為受監護人之利益,洵堪 認定。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 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 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 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 1 項、第1103條第2 項規定均有明定,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 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或就處分所得之金錢,自應妥 適管理,並使用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 。又為保障受監護宣告人葉燕玉之利益,聲請人應於處分不 動產後30日內,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及變動後之財產清冊, 陳報法院。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附表: 一、新竹市○○段○○○○○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市○○街○○巷 ○ 號4 樓,總面積:80.94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二、新竹市○○段○○○○○號土地(面積:110.00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5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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