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竹勞小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徐世豪
相 對 人 泰和清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榮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
一章第
一節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
聲請人本件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特休薪資,而又相對人泰
和清潔事業有限公司係設於台北市○○區○○路○○○號1樓,
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乙紙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