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竹勞小調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勞小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徐世豪 相 對 人 泰和清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 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本件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特休薪資,而又相對人泰 和清潔事業有限公司係設於台北市○○區○○路○○○號1樓, 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乙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