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竹小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李曉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寬昶有限公司、允榮製材股份有限公司、
梁衛星間因102 年竹小字第161 號
瑕疵擔保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25 元,應繳
第二審上訴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第43條之32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