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竹小字第23號
原 告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文宗
訴訟代理人 蘇金章
林燕新
林東裕
被 告 拿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拿瑟艾文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30日
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
按不變更
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
法律上之陳述者
,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定有明文。
本件
原告原主張依
兩造簽訂之契約,被告應買回被告在原告處之
庫存物品而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915元及自
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
復於訴狀送達後之民國(下同)101 年12月10日調解
期
日及102 年1 月16日以民事
準備書狀主張依兩造簽訂之契約
,被告應給付年貨獎勵金10,915元,有起訴狀、調解程序筆
錄及民事準備書狀附卷
可參,核原告
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均
未變更,僅係更正事實上之陳述,依
前揭說明,非屬訴之變
更。
二、本件原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被告之聲請,准由其
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辯論期日到場,
惟之前
到庭及所提書狀
略以﹕
㈠原告為經營家具家飾之賣場,被告為原告之長期供應商,
雙方96年3 月5 日簽立採購合約(下稱
系爭契約),約定
被告應長期供貨予原告。
㈡依系爭契約第2 條第10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春節贊助金,
以原告向被告進貨之年貨價款總額計,每年每店金額在10
0 萬元以下者,2,000 元,含稅後為2,100 元。被告於97
年11月26日至98年11月25日,分別於原告之五家分店送貨
,貨款含稅總計41,475元(下稱系爭交易),依系爭契約
,被告即應給付10,500元。又依系爭契約第2 條第1 項,
原告可向被告請求進貨獎勵金,進貨金額在100 萬元以內
者為百分之1 ,98年度原告向被告進貨41,500元,故可向
被告請求進貨獎勵金415元。
㈢綜上,被告應給付原告10,915元,爰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
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10,9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3.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㈣對被告
抗辯之陳述﹕
1.原則上,第一次合約簽訂後,若未更改合約條件的話,
不會另行簽約。依系爭契約約定,若無法在時間內換約
,即以舊約內容為依據。原告於98年間尚有向被告進貨
,98年12月25日結算後,被告依約應提供贊助金。又若
不續約,公司內部會有停止往來廠商的流程,並與廠商
結清貨款,當時只有電話通知是否停止契約,若要停止
往來,才會開始跑流程。本件兩造之貨款於帳面上業已
結清。
2.關於年扣、年終尾牙獎勵金金額,依系爭契約約定。原
告係11月25日關帳,計算整年度合作總金額。本件98年
度之貨款含稅41,475元,扣掉依系爭契約
所載月扣百分
5,即2,074元,實際匯款39,401元。
3.又廠商若不合作,開始跑停止廠商往來結清流程,一般
來說,要收到廠商書面資料,收到後,由採購送出停止
往來結清資料,再開始結算總進貨額度和整個合約扣款
額以及現有的總庫存,最後結算合約總扣款金額,才能
知道依照合約,哪些東西因為不合作而須退給廠商、貨
款、各種贊助金額及扣款。本件向被告進貨為裁剪類,
故無退貨問題,最後依照現有合約結算,只剩下贊助金
及年扣金額總共10,915元。停止合作須
俟採購提出書面
資料,經主管簽核後,公司法務人員發停止往來函。本
件因被告未以書面表示停止合作,公司無法確定是否要
繼續合作,且有告知若不繼續,須提出東西,始能向公
司呈報,如書面或是傳真的資料,不能口頭上講。因為
往來廠商三、四百家,如果都以口頭為之,會有很大的
問題。故本件採購聲請停止往來的日期是100年。
4.被告不繼續出貨,就代表不合作。因不知道被告不願意
合作,才會至98年11月25日結算後才開始結算年度扣款
和尾牙。
二、被告則以﹕
㈠兩造合約於96年間即已結束。96年後,因法定代理人出國
,原告向被告進貨,員工不清楚而出貨給原告,金額大約
40,000元至60,000元,但被告先扣了2 至3 萬元的貨款,
僅給付2 萬餘元,可能是扣回饋金或是尾牙扣的,有向原
告要資料,惟原告均未給。兩造之合約係一年訂一次,96
年後即未再簽任何契約,原告有打電話詢問是否續約,有
告知不要。且原告亦有打電話給公司員工,員工也向原告
表示「老闆說不要續約了」。又原告並未告知不續約要行
何種程序,況原告之員工告知若要續約要蓋章。
㈡合約終止後,原告有叫貨,員工不清楚而出貨,且原告寄
來的貨款與訂貨之貨款差很多。原告應提出最後一批進貨
資料、付款證明及被告開立多少金額之發票給原告之資料
。
㈢兩造並未續約,且最後一次訂貨之貨款原告已先扣除一筆
金額後才支付。況這是幾年前的事,現在才要求尾牙的錢
,並不合理。
㈣原告停止往來廠商之流程經過三、四年才跑解約流程,不
合理。原告是否要與廠商繼續合作,是當年度的事情,
迄
今已經過這麼多年,合約內容又均是原告所擬,當年度即
應處理,兩造間之契約確實已經結束。爰請求駁回原告之
訴。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系爭契約、
存證信函、對帳明
細、對帳單等件為證,惟被告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
究者,為系爭契約是否已終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獎勵金
、年扣是否有理由。
㈡
經查﹕
1.本件被告辯稱系爭契約於96年間已終止乙節,為原告所
否認,查系爭契約雖記載合約
期間為95年11月26日至96
年11月25日,惟依三、供貨條款第12條「本合約訂於每
年十二月換新約,若在合約期滿不及換新約者,先以舊
合約協議內容為交易條件。」而96年11月26日至97年11
月25日間原告數次向被告購貨(進貨時間在96年11月26
日至97年6 月12日間),此有進/ 退貨驗收明細表附卷
可參,若如被告所述,員工於法定代理人不在台灣時因
不清楚情況而出貨予原告,衡情,被告法定代理人知悉
後應會對員工說明,並表明不得再出貨予原告,焉會長
達半年之時間,兩造仍有近十次之交易往來,是被告辯
稱系爭契約於96年間即已終止,
尚非可採。是兩造雖未
重新簽訂合約,系爭契約仍繼續有效。
2.又證人賴沛汝於本院審理時到庭
具結證稱「...在我
還沒有離職的時候,老闆就有談到不想要跟他們繼續合
作的情形。」、「(問﹕
聲請人(即原告)有無打電話
來詢問是否要繼續合作?)沒有,聲請人告知如果沒有
文字的話,就代表繼續續約,但老闆在第一時間就有跟
聲請人抱怨時,就有表示這種合約買賣不要了,那時候
合約還沒有到期。那時候,我有聽到的是,聲請人願意
增加訂單,員工獎勵金的差額就不會這麼大,後續有無
增加訂單,我不知道。但當時老闆不同意,之後我就離
職。」、「...老闆跟聲請人談的時候,有交代我們
,如果聲請人訂貨,就不會出貨。」(見本院102 年1
月9 日調解程序筆錄),是被告於系爭契約於於97年11
月25日屆至前即已向原告表明不再續約之意,則系爭契
約於期限屆至時(即97年11月25日)當然發生終止之效
力。原告雖主張被告應提出終止契約之書面,惟綜觀系
爭契約並無約定終止契約須以書面為之,原告自不得以
一己之意變更契約之內容而主張被告未以書面終止,不
生終止之效力,是原告此部分主張,
不足採信。又原告
另稱被告並未表明不願意合作之意,然以原告97年11月
26日至98年11月25日僅於98年4 月14日及98年4 月15日
二日向被告訂購(即系爭交易,有驗收明細
足憑),若
被告未於系爭契約終止前明確表示不再續約,何以整年
度僅二次交易,且此反而足以證明被告所辯「原告於被
告法定代理人不在台灣期間訂貨,因員工不知情而出貨
予原告」之情相符。是被告辯稱已告知不再續約,自屬
可採。故兩造間之系爭契約業於97年11月25日合法終止
。
3.另原告於98年4 月14日、15日向與被告訂立系爭交易,
被告亦出貨予原告,兩造間之系爭交易自屬有效。而原
告
自承系爭交易貨款金額含稅為41,475元,且已付清,
扣掉依系爭契約所載月扣百分5 ,即2,074 元,實際匯
款39,401元,惟被告否認收受39,401元,辯稱僅收取貨
款2 萬餘元,而原告就已付清39,401元此有利於己之事
實,迄未舉證以實,則被告辯稱原告業已自貨款中扣除
本件請求,即非無據,況系爭交易為兩造於系爭契約終
止後,另就買賣標的及價金達成
合意所成立之另一
買賣
契約,並非系爭契約之延續,故有關系爭契約約定之其
他條款對系爭交易而言,並無
適用之餘地。從而,原告
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獎勵金及年扣金合計10,915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或攻繫
防禦方法,
對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條列審究,併此敘明。
叁、本件為
小額訴訟事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9 條之19第1項
於判決時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肆、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
19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