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竹小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文宗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拿瑟國際有限公司因102 年竹小字第23號
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10,91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23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