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竹小字第359號
原 告 陳國正
陳鍾秀梅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筠佩
被 告 山水龍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敬忠
訴訟代理人 郭文鑫
被 告 新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
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