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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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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竹小調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小調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茂順橡塑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曹耀文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IH-306王姓車主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即 被告IH-306王姓車主之真正住所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即被告IH-306王 姓車主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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