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竹小調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茂順橡塑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曹耀文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被告IH-306王姓車主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
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即被告之真正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
經查詢車號00-000號車輛之車籍資料,車
主為榮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亦
非王姓車主,致本件無
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1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並提出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而
該裁定於102 年3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