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竹小調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戴賢亮
相 對 人 瀚威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吳美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
住所地為台北市○○區○○○路○段○○號4樓之6
,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在卷
可憑,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