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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竹小調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小調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戴賢亮 相 對 人 瀚威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吳美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為台北市○○區○○○路○段○○號4樓之6 ,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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