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裕興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住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伍萬柒仟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