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297號
原 告 鼎欣海運
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道新
訴訟代理人 李明達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陸佰叁拾叁元,應
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原告已繳裁判費壹仟元
,尚欠繳裁判費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依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