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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竹簡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297號 原   告 鼎欣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道新 訴訟代理人 李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陸佰叁拾叁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原告已繳裁判費壹仟元 ,尚欠繳裁判費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依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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