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竹簡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334號 原   告 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彊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陸拾柒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柒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陸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