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334號
原 告 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彊錉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陸拾柒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柒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陸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