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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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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竹簡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榮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慧 上列上訴人與三惠磚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度竹簡字第437號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4,8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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