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竹簡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王麗鳳
代 理 人 劉繼蔚
律師
相 對 人 旭陽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李玉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之定有明文。且本條為民
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因此,勞工因
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
資力
支出
訴訟費用為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06 號裁定
意旨
參照)。準此,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以僱主應給付其
職業災害補償金等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聲請訴訟
救助,倘其主張並
非虛妄,則除其訴顯無勝訴之望外,即應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0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自民國100 年12月1 日起受僱於相對人,
在相對人設於新竹縣○○鎮○○里○○段○○○ 號之旭陽高爾
夫球場從事桿弟之勞務工作,於102 年12月4 日在球場滑倒
受有左側脛骨及腓骨閉鎖性骨折之職業災害,
爰依勞動基準
法第59條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並依職業災
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業據提
出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明細收據、
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
記錄等件以為釋明。
經查,聲請人本於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金,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竹勞簡調字第59號案件受理中,
核
屬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訴訟類型,
且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
揆諸前開說明,應准許其訴
訟救助之聲請。
三、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2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