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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聲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陳文炯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99年度司字第41號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 酌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酌定陳文炯會計師擔任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臨時 管理人,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至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三十 日期間之報酬及墊付費用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理 由 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 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 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 不利於公司之行為;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 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 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 為;法院得按代行事務性質、繁簡、法人財務狀況及其他情 形,命法人酌給第1 項臨時董事相當報酬;其數額由法院徵 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意見後定之,公司法第20 8條之1第1項、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第3 項定有明文。 又公司法、非訟事件法雖均未就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臨 時管理人之報酬給付加以規定,因法人臨時董事與股份有 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產生,均為董事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 有受損害之虞時,由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而選任之,以 代行董事之職權,其本質相同,故就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 人報酬之給付,應類推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3 項規定而 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9年8 月18日經本院99年度 司字第41號選任為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先進公司)臨時管理人,於擔任臨時管理人工作期間長達 2 年多,先後處理召開股東會、國稅局欠稅與申請展期、申 報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遷廠、衛生局變更登記、歇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認買賣抵償契約案及本院破產案等事宜 ,總花費時數為167.8 小時,以每小時新臺幣(下同)8 千 元計算,則為133 萬6 千元,加計代墊款16,890元,總計13 5 萬2,890 元,為此聲請酌定本件臨時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 費用等語,並提出工作進度紀錄表、工作時數統計表、臺北 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行政陳報狀、本院執行處函、分配表及 拍賣公告等件為證。 三、經查: (一)聲請人陳文炯現為執業之專業會計師,經本院99年度司字 第41號案件選任其為先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而聲請人擔 任先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期間,主要係處理股東會、稅務 及法院訴訟事宜,業據聲請人提出工作進度紀錄表,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司字第41號、100 年度破字第7 號 、101 年度執破字第1 號卷宗核閱無訛。 (二)又聲請人主張其擔任臨時管理人期間,先後歷經召開股東 會、處理國稅局欠稅事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遷廠、 歇業及參與臺北地方法院和本院訴訟案件等情,其中就本 院訴訟案件(即100 年度訴字第7 號宣告破產事件、101 年度執破字第1 號執行破產事件),業經本院調取各該案 件卷宗進行審核,查: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臨時管理人期 間,進行如聲請狀所附之工作進度紀錄表所示之工作內容 ,總工作時數為167. 8小時,以時薪8,000 元計算,另加 計代墊款等費用,合計請求135 萬餘元之工作報酬云云, 經核該工作進度紀錄表,就聲請人所提工作進度紀錄表所 示其餘工作內容中所為電話聯繫、一般書類撰寫、事務所 內部會議、研讀法律資料,此皆為聲請人受任臨時管理人 一職所付出之時間、成本,認應納入如附表所示之工作內 容中併予核定適當之時數及車資,至聲請人主張以時薪8, 000 元計算酬金,尚屬過高,本院認應以1,500 元為當, 則聲請人得請求之酬金及車資為108, 940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 (三)綜上,本院認附表所列各項工作內容、時數,始為臨時管 理人所必要,並審酌聲請人於執行臨時管理人職務期間之 長短、實際工作之難易程度、臨時管理人投入之心力等運 作狀況,認如依附表所示之酌金及車資,尚屬稍低,故酌 定陳文炯會計師擔任先進公司臨時管理人期間(自選任臨 時管理人裁定日99年8 月18日起至101 年11月30日選任破 產管理人裁定日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為15萬元。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附表: ┌──┬────┬───────────────────────┬──┬──┐ │編號│日 期│ 工 作 內 容 │時數│車資│ ├──┼────┼───────────────────────┼──┼──┤ │ 01 │ 991001│洽金鼎股務代理討論召開股東會之費用,與日後請款│0.5 │ │ │ │ │方式,列入普通債權 │ │ │ ├──┼────┼───────────────────────┼──┼──┤ │ 02 │ 991009│與柏先生通話,請其交key、會計憑證、藥證、保險 │0.5 │ │ │ │ │櫃的key,並邀張麗與會 │ │ │ ├──┼────┼───────────────────────┼──┼──┤ │ 03 │ 991013│與前董事長柏斯隆和股東吳國男開會 │2.0 │ │ ├──┼────┼───────────────────────┼──┼──┤ │ 04 │ 991019│到新○○○區○○路○○號地了解現況,找有無相關文│5.0 │500 │ │ │ │件或資料,約有印章與藥證,帳冊都在電腦裡。 │ │ │ ├──┼────┼───────────────────────┼──┼──┤ │ 05 │ 991021│到新竹10:00法院拍賣、金鼎交接、元大承接與討論│6.0 │500 │ │ │ │議程(16:00散會) │ │ │ ├──┼────┼───────────────────────┼──┼──┤ │ 06 │ 991025│收到公司章程,處理北區國稅局公文來的未依法申報│1.0 │ │ │ │ │繳納營業稅法之通知書,致電給國稅局 │ │ │ ├──┼────┼───────────────────────┼──┼──┤ │ 07 │ 991101│約高銀鄔宗明、先進國際生技吳國男開會、聽取意見│2.0 │ │ ├──┼────┼───────────────────────┼──┼──┤ │ 08 │ 991104│應高銀鄔宗明、先進國際生技吳國男等之邀說明臨時│2.0 │ │ │ │ │管理人工作內容和柏斯隆間之訴訟案 │ │ │ ├──┼────┼───────────────────────┼──┼──┤ │ 09 │ 991220│為開股東會,擬拜訪主要股東,先約定拜訪吳國男董│2.0 │ │ │ │ │事長,聽取吳國男與柏斯隆討論之過程與重點 │ │ │ ├──┼────┼───────────────────────┼──┼──┤ │ 10 │ 991224│到健喬信元拜訪林智暉董事長,說明臨時管理人的近│1.5 │ │ │ │ │期工作,與討論如何召開股東會、購買尚未出售之設│ │ │ │ │ │備、藥證等事宜 │ │ │ ├──┼────┼───────────────────────┼──┼──┤ │ 11 │ 991229│擬寄給柏斯隆與戴德勇之存證信函,修改公司權益,│1.5 │ │ │ │ │確認戴德勇董事與股東身分,應完成變更登記 │ │ │ ├──┼────┼───────────────────────┼──┼──┤ │ 12 │ 0000000│為召開股東會,拜會王玉杯總經理、陳立賢董事長,│4.0 │ │ │ │ │並邀其參加股東會,選任董監事 │ │ │ ├──┼────┼───────────────────────┼──┼──┤ │ 13 │ 0000000│拜會主要股東「綺麗健康奈米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洪│2.0 │ │ │ │ │惠滿總裁等人開會,商討開股東會之重要事項 │ │ │ ├──┼────┼───────────────────────┼──┼──┤ │ 14 │ 0000000│與元大討論股東會Agenda與召開注意事項 │1.5 │ │ ├──┼────┼───────────────────────┼──┼──┤ │ 15 │ 0000000│準備明日股東會的資料與議程,並與股務代理的經理│1.0 │ │ │ │ │和專員討論股東會的注意事項 │ │ │ ├──┼────┼───────────────────────┼──┼──┤ │ 16 │ 0000000│問吳國男、洪惠滿、高銀、南光與健喬信元對先進柏│1.0 │ │ │ │ │老藥證給付「確認買賣抵償契約存在」案之意見 │ │ │ ├──┼────┼───────────────────────┼──┼──┤ │ 17 │ 0000000│股東會會後擬陳報狀給法院。出席股數僅有23,513, │1.0 │ │ │ │ │515股,比率為36.3%,未達已發行股份總數2分之1 │ │ │ ├──┼────┼───────────────────────┼──┼──┤ │ 18 │ 0000000│至新竹先進開會,與廣宇彭小姐討論財產目錄與交接│5.0 │330 │ │ │ │的科目明細分類帳。 │ │ │ ├──┼────┼───────────────────────┼──┼──┤ │ 19 │ 0000000│討論八張藥證是否要返還給柏斯隆? │2.0 │300 │ ├──┼────┼───────────────────────┼──┼──┤ │ 20 │ 0000000│因健喬信元為藥商,拜會以了解更多藥證的相關事宜│2.0 │500 │ ├──┼────┼───────────────────────┼──┼──┤ │ 21 │ 0000000│買賣抵償契約案,第一次開庭 │1.0 │260 │ ├──┼────┼───────────────────────┼──┼──┤ │ 22 │ 0000000│整理答辯狀 │3.0 │ │ ├──┼────┼───────────────────────┼──┼──┤ │ 23 │ 0000000│買賣抵償契約案,第二次開庭 │1.0 │260 │ ├──┼────┼───────────────────────┼──┼──┤ │ 24 │ 0000000│買賣抵償契約案,第三次開庭 │1.0 │260 │ ├──┼────┼───────────────────────┼──┼──┤ │ 25 │ 0000000│買賣抵償契約案,開庭前陳報狀 │2.0 │ │ ├──┼────┼───────────────────────┼──┼──┤ │ 26 │ 0000000│買賣抵償契約案,第四次開庭 │1.0 │260 │ ├──┼────┼───────────────────────┼──┼──┤ │ 27 │ 0000000│買賣抵償契約案,第五次開庭 │1.0 │260 │ ├──┼────┼───────────────────────┼──┼──┤ │ 28 │ 0000000│買賣抵償契約案,第六次開庭 │1.0 │260 │ ├──┼────┼───────────────────────┼──┼──┤ │ 29 │ 0000000│破產案,第一次開庭 │1.0 │500 │ ├──┼────┼───────────────────────┼──┼──┤ │ 30 │ 0000000│破產案,第二次開庭,準備由臨時管理人提破產案 │1.0 │500 │ ├──┼────┼───────────────────────┼──┼──┤ │ 31 │ 0000000│擬債權人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 │2.0 │ │ ├──┼────┼───────────────────────┼──┼──┤ │ 32 │ 0000000│法院來文要求提供: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2.0 │ │ │ │ │清冊,整理 │ │ │ ├──┼────┼───────────────────────┼──┼──┤ │ 33 │ 0000000│破產案,第三次開庭 │1.0 │500 │ ├──┼────┼───────────────────────┼──┼──┤ │ 34 │ 0000000│破產案,第四次開庭 │1.0 │500 │ ├──┼────┼───────────────────────┼──┼──┤ │ 35 │ 0000000│向法院陳報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與財產狀況說明書 │1.0 │ │ ├──┼────┼───────────────────────┼──┼──┤ │ 36 │ 0000000│破產案,第五次開庭 │0.0 │500 │ │ │ │(註:聲請人自行核列之時數為0小時) │ │ │ ├──┼────┼───────────────────────┼──┼──┤ │ 37 │ 0000000│否認買賣抵償契約存在答辯書 │2.0 │ │ ├──┼────┼───────────────────────┼──┼──┤ │ 38 │ 0000000│破產案,第六次開庭 │0.0 │500 │ │ │ │(註:聲請人自行核列之時數為0小時) │ │ │ ├──┼────┼───────────────────────┼──┼──┤ │ 39 │ 0000000│破產案,第七次開庭 │1.0 │500 │ ├──┼────┼───────────────────────┼──┼──┤ │ 40 │ 0000000│破產案,第八次開庭 │1.0 │500 │ ├──┴────┴───────────────────────┼──┼──┤ │ 總計│67.5│7690│ └───────────────────────────────┴──┴──┘ 67.5小時×1,500元/小時=101,250元 101,250元(報酬)+7,690元(車資)=108,940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