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技源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志仁
上列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
報酬,曾聲請對
相對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依民事訴訟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
請調解,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3,045元,依同法
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
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台
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
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