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0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收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36號 原   告 新崙分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完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收款,曾聲請對被告張泳舜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陸仟貳佰     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