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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0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40號 原   告 冠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遲玉宴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政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陸仟捌佰     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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