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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總立空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凌震 上列原告與被告岡懋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叁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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