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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0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85號 原   告 林政緯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 上列原告與被告常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叁 拾肆萬肆仟叁佰陸拾元(計算方式:月薪236,203×12 月×10年 =28,344,3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肆佰捌 拾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零柒佰肆拾元。玆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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