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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38號 原   告 民抬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雅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汎揚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玖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 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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