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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旭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萬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正新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 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調解聲請 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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