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勝理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元慶誠旅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
零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