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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慶誠旅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 零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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