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85號
原 告 吳楊傳
上列原告與
被告岩佳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