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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92號 原   告 陞麥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愷胥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被告麥士特系統室內裝修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肆拾肆萬捌仟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伍仟零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肆仟     伍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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