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劉家堂
訴訟
代理人 賴錫卿扶助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岑功有限公司、王銘彬、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國益、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文炎間
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柒佰貳拾捌萬肆仟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
叁仟壹佰柒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