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21號
原 告 陳昌爐即陳虹真空科技社
訴訟
代理人 徐國楨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
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