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58號
原 告 許碧珊
上列原告與
被告坤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
貳拾叁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柒
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