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64號
原 告 金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進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
聲請對
被告林憲欽即源和土木包工
業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
繕本逕送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