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古宗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德鋼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昶良有限公司、新安東
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營業部、林清貴間
損害賠償事
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
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