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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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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古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鋼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昶良有限公司、新安東 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營業部、林清貴間損害賠償事 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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