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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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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正負二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加盟金,曾聲請對相對人黃思怡發支付命 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 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柒萬叁仟元,依同法第403 條 第 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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