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正負二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加盟金,曾聲請對
相對人黃思怡發
支付命
令,
惟相對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
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柒萬叁仟元,依同法第403 條
第 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