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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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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軒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營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系爭真空熱壓爐之價額,以其數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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