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鎧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哲定
上列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
行發
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依民事訴訟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
調解,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陸拾
貳元,依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
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後,
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