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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巨群智財諮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只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相對人誠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李民海發支付命令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或聲請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肆萬肆 仟貳佰零伍元,依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應 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 佰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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