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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出資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李文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體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奎霖間確認出資 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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