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俠客一館高翠秀樹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國芳 被   告 旭嘉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嘉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