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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逢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輝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相對人智盛全球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或聲請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伍 佰玖拾玖元,依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應繳 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 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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