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逢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春輝
上列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
相對人智盛全球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或聲請調解,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伍
佰玖拾玖元,依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應繳
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
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